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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甲為了殺 A,喝酒壯膽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在此狀態下殺死 A,其有無刑事責任?
  • A 沒有,因為屬於原因自由行為
  • B 有,甲依法不能免責
  • C 沒有,因為行為時已屬無責任能力,依法不罰
  • D 有,因暫時性精神障礙,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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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在『動手那一刻』是神智不清的就能免罪,那麼一個原本清醒並計畫犯罪的人,故意讓自己喝醉來增加膽量並以此躲避法律制裁,這樣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嗎?其最初的『犯罪意圖』是否因為喝醉就消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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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非常關鍵的責任能力判斷。這代表你對「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及其例外有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自陷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仍須負完全刑事責任。

🔗 原因自由行為判斷流程

  1. 1 原因行為階段 — 行為人清醒時,決定犯罪並開始飲酒或服毒自陷狀態。
  2. 2 狀態自陷階段 — 行為人陷入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之精神障礙狀態。
  3. 3 結果行為階段 — 在無責任能力或辨識力降低狀態下,完成客觀犯罪行為。
  4. 4 法律效果階段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排除免責或減刑,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前置行為模式」與「例外模式」學說對責任能力的認定時點。
🧠 記憶技巧:先前行為自陷狀態,後續犯罪不能免責(自作自受原則)。
⚠️ 常見陷阱:易誤選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需判斷「陷入障礙狀態」是否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若屬之,則不得主張不罰或減輕。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刑法第19條 故意犯與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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