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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教師甲見學生遭校外人士乙毆打,為保護學生,以柔道將乙過肩摔至骨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正當防衛,不罰
  • B 甲成立緊急避難,不罰
  • C 甲成立自助行為,不罰
  • D 甲成立原因自由行為,不罰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有人正在對一個無辜的人進行「人為的、不合法的攻擊」,而我們採取行動去阻止這個「攻擊者」以保護受害者,這種「以正義對抗不法」的情境,在法律概念中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權利稱呼?它與面對地震、火災等「災害」時的避難行為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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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小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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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之認定
💡 對現在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必要行為。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23) VS 緊急避難 (刑24)
法律本質 正對不正 正對正
侵害來源 限於人為之不法侵害 自然災害或人為危難
利益衡量 不須衡量利益大小 避入利益須大於受損利益
行為對象 僅能針對侵害者本人 通常針對無辜第三人
💬正當防衛強調權利維護,緊急避難強調利益保全與衡平。
🧠 記憶技巧:正當防衛口訣:現、不、為、必(現在不法、為防衛、必要性)。
⚠️ 常見陷阱:容易將「防衛他人權利」誤認為「緊急避難」。關鍵在於: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緊急避難則是「正對正」且需利益衡量。
緊急避難 防衛過當 誤想防衛 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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