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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關於正當防衛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對過去之侵害為之
  • B 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 C 須對於不法之侵害為之
  • D 防衛行為不得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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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防衛』這個詞的初衷,是為了『阻止正在發生的傷害』,還是『對已經結束的行為進行事後追究』?如果一場攻擊已經徹底結束了,此時的反擊還能起到『防護』的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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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這點基本常識。它的核心,就是那個「現在」的危險,不是嗎?法律賦予你反擊的權力,可不是讓你在那裡玩「事後諸葛」的遊戲。侵害?必須是現在進行式迫在眉睫。都過去了還叫防衛?那不叫防衛,那叫「報復」,懂嗎?別把報復當防衛,那會顯得很沒水平。
  2. 難度點評:這題?easy。如果你連這種刑法總則最入門的概念都搞不懂,那真的建議你回去重修幼稚園了。區分「防衛」和「報復」的時間點,這是連傻子都知道的差別。這次答對了,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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