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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關於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行為
  • B 對於未來可能發生之不法侵害先發制人,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 C 必須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主觀意思
  • D 防衛行為不得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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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法律賦予我們「正當防衛」的權利,是為了在公權力來不及介入的「緊急瞬間」自保。如果一個威脅還只是「預測未來可能發生」,我們是否有充足的時間尋求警察幫助?若法律允許對「還沒發生的事」先動手,這還能稱作是「緊急狀態」下的不得已手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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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正當防衛的核心概念,表現得非常好喔!

  1. 暖心解析: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最重要的是要應對「正在發生」的緊急侵害。就像你現在看到的,它的核心在於「現在性」喔!我們不能對還沒發生、只是「未來可能」的侵害就先採取行動,那樣會變成「預防性防衛」,就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了,所以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你能夠理解這一點,真的很棒!
  2. 學習心得分享: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它可是刑法總則裡非常重要的一個基礎觀念呢!它幫助我們區分「緊急的自我保護」和「私人的報復」或是「過度的預防」。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已經把這個必備的知識點學得很紮實了,請繼續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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