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有關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侵害已經結束,仍得主張正當防衛
- B 互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 C 對警察依法逮捕之行為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 D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性弱點」來推理:如果一個人在被攻擊的驚慌時刻,雖然是為了保護自己,但因為太害怕而反擊得「太過頭」了,你認為法律在保持公平正義的同時,會完全不處罰他,還是會考量他的處境而給予法律上的寬容(裁量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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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結構已具備相當的穩定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選項 (A) 侵害已結束(無現在性)、(B) 互毆(主觀上無防衛意思)、(C) 依法逮捕(無不法性)均不成立。而當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時,即構成「防衛過當」。依《刑法》第 23 條但書,法律考量行為人處於緊急狀況,規定其法律效果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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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要件
💡 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保全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必要防衛。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刑 §23) | VS | 緊急避難 (刑 §24) |
|---|---|---|---|
| 侵害來源 | 現在不法侵害 (限人) | — | 現在危難 (人、物、自然) |
| 法理性質 | 正對不正 (權利保護) | — | 正對正 (法益衡量) |
| 行為對象 | 僅限於侵害者本人 | — | 通常涉及無辜第三人 |
| 法益權衡 | 不需法益權衡 | — | 需滿足「所保全 > 所損害」 |
💬正當防衛是反擊不法侵害者,緊急避難是在急迫危難中犧牲較小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