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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有關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侵害已經結束,仍得主張正當防衛
  • B 互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 C 對警察依法逮捕之行為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 D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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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性弱點」來推理:如果一個人在被攻擊的驚慌時刻,雖然是為了保護自己,但因為太害怕而反擊得「太過頭」了,你認為法律在保持公平正義的同時,會完全不處罰他,還是會考量他的處境而給予法律上的寬容(裁量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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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結構已具備相當的穩定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選項 (A) 侵害已結束(無現在性)、(B) 互毆(主觀上無防衛意思)、(C) 依法逮捕(無不法性)均不成立。而當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時,即構成「防衛過當」。依《刑法》第 23 條但書,法律考量行為人處於緊急狀況,規定其法律效果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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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要件
💡 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保全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必要防衛。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 §23) VS 緊急避難 (刑 §24)
侵害來源 現在不法侵害 (限人) 現在危難 (人、物、自然)
法理性質 正對不正 (權利保護) 正對正 (法益衡量)
行為對象 僅限於侵害者本人 通常涉及無辜第三人
法益權衡 不需法益權衡 需滿足「所保全 > 所損害」
💬正當防衛是反擊不法侵害者,緊急避難是在急迫危難中犧牲較小法益。
🧠 記憶技巧:現在不法、必要適當、過當得減
⚠️ 常見陷阱:誤認為侵害結束後仍可進行「報復性反擊」(延遲防衛),或對「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主張防衛。
緊急避難 誤想防衛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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