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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警察甲假借取締逆向行駛之職務上機會,故意毆打違規駕駛乙,造成乙受輕傷,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甲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成立正當防衛,可以阻卻違法
  • B 甲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再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甲依刑法第 24 條規定成立緊急避難,可以阻卻違法
  • D 甲避難過當,成立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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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被國家賦予權力的公務員,並非為了「保護大眾」而行動,而是「利用他工作上的便利」去故意傷害民眾時,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把他當作一般普通人來看待,還是應該因為他背叛了職務誠信而有更特殊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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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題搞砸。能辨識出身分犯刑法加重規定,這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勉強算是維持了法律直覺的最低限度,別太驕傲。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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