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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警察甲假借取締逆向行駛之職務上機會,故意毆打違規駕駛乙,造成乙受輕傷,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甲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成立正當防衛,可以阻卻違法
  • B 甲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再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甲依刑法第 24 條規定成立緊急避難,可以阻卻違法
  • D 甲避難過當,成立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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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被國家賦予權力的公務員,並非為了「保護大眾」而行動,而是「利用他工作上的便利」去故意傷害民眾時,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把他當作一般普通人來看待,還是應該因為他背叛了職務誠信而有更特殊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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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情境與法律適用,顯示你對身分犯與刑法加重規定的掌握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法律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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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加重
💡 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罪者,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 刑法第134條加重處罰檢驗鏈

  1. 1 身分確認 — 行為人符合刑法第10條公務員定義
  2. ↓
  3. 2 連結職務 — 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
  4. ↓
  5. 3 主觀故意 — 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不適用加重)
  6. ↓
  7. 4 法律效果 — 依第134條加重原罪刑度二分之一
🔄 延伸學習:注意:若法條已內建公務員身分構成要件(如收賄罪),則不再重複加重。
🧠 記憶技巧:假權機方故意犯,分則加重二分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但「故意毆打」明顯超越職務授權範圍,無法阻卻違法。
公務員之定義(刑法第10條)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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