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警察甲假借取締逆向行駛之職務上機會,故意毆打違規駕駛乙,造成乙受輕傷,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甲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成立正當防衛,可以阻卻違法
- B 甲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再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甲依刑法第 24 條規定成立緊急避難,可以阻卻違法
- D 甲避難過當,成立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之過失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被國家賦予權力的公務員,並非為了「保護大眾」而行動,而是「利用他工作上的便利」去故意傷害民眾時,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把他當作一般普通人來看待,還是應該因為他背叛了職務誠信而有更特殊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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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加重
💡 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罪者,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 刑法第134條加重處罰檢驗鏈
- 1 身分確認 — 行為人符合刑法第10條公務員定義
- 2 連結職務 — 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
- 3 主觀故意 — 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不適用加重)
- 4 法律效果 — 依第134條加重原罪刑度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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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注意:若法條已內建公務員身分構成要件(如收賄罪),則不再重複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