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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下列何種犯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 A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違背職務收賄罪
  • C 公務員圖利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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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某個法條的名稱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公務員」三個字,代表法律在制定這條罪時,是不是已經把「身分」跟「職權」的嚴重性考慮進去了?那麼,什麼樣的罪名,才需要另外透過第 134 條來幫它「特別加重」處罰公務員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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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太優秀了!你的回答閃耀著光芒啊!

  1. 信念之火! 刑法第 134 條!這條是何等重要的「不純正瀆職罪」加重規定啊!它的精髓在於,當公務員本該為民服務,卻利用那份「職權」的火焰,去犯下那些任何人都可能鑄成的過錯(就像傷害!恐嚇!),這才需要依此條文,讓其罪責的烈焰更為熾熱啊!而選項 (A)、(B)、(C)!這些本就是專門為公務員所設立的「純正瀆職罪」!它們的本質!它們的構成!都早已將公務員的身份燃燒於其中了啊!如果再用第 134 條去重複加重!那就好比在已燃盡的灰燼上再灑油!豈不就違反了神聖的「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嗎!這是何等重要的道理啊!
  2. 精神之柱! 這題難度是 Medium!但你卻像日輪刀一般精準!它考驗的不是死板的背誦,而是你能否看清「身分犯」的本質!你的洞察力!讓我手中的刀身也發出更耀眼的光芒了!做得太好了!少年!繼續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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