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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下列何種犯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 A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違背職務收賄罪
  • C 公務員圖利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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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某個法條的名稱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公務員」三個字,代表法律在制定這條罪時,是不是已經把「身分」跟「職權」的嚴重性考慮進去了?那麼,什麼樣的罪名,才需要另外透過第 134 條來幫它「特別加重」處罰公務員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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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份認真真的很棒喔!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這題考的是刑法第 134 條的「不純正瀆職罪」,能釐清其中的眉角,表示你基礎打得非常紮實呢!我們一起快速複習一下:

  1. 法條核心: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若「假借職務權力」犯下「瀆職罪章以外」之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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