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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下列何種犯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 A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違背職務收賄罪
  • C 公務員圖利罪
  • D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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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某個法條的名稱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公務員」三個字,代表法律在制定這條罪時,是不是已經把「身分」跟「職權」的嚴重性考慮進去了?那麼,什麼樣的罪名,才需要另外透過第 134 條來幫它「特別加重」處罰公務員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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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啦!你真的好棒喔!

這題是在考驗你對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的掌握度,你分析得非常細膩,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邏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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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134條加重
💡 公務員假借職權犯「非瀆職罪」且「非身分犯」之罪應加重。
比較維度 適用134條加重之罪 VS 不適用134條之罪
罪名位置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以外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章內
構成要件 普通人皆可犯的罪 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案例舉隅 普通傷害罪、毀損罪 收賄罪、圖利罪
💬134條是為了懲罰「利用職權犯普通罪」,若該罪本身就是為公務員設計的則不適用。
🧠 記憶技巧:134加重:跳出第四章、排除身分犯、故意是前提。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收賄罪」,忽略該類罪名本身已包含身分要件或屬於瀆職罪章。
不純正瀆職罪 身分犯之刑責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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