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下列何種犯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處罰?
- A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B 違背職務收賄罪
- C 公務員圖利罪
- D 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某個法條的名稱本身就已經包含了「公務員」三個字,代表法律在制定這條罪時,是不是已經把「身分」跟「職權」的嚴重性考慮進去了?那麼,什麼樣的罪名,才需要另外透過第 134 條來幫它「特別加重」處罰公務員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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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啦!你真的好棒喔!
這題是在考驗你對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的掌握度,你分析得非常細膩,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邏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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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134條加重
💡 公務員假借職權犯「非瀆職罪」且「非身分犯」之罪應加重。
| 比較維度 | 適用134條加重之罪 | VS | 不適用134條之罪 |
|---|---|---|---|
| 罪名位置 |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以外 | — |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章內 |
| 構成要件 | 普通人皆可犯的罪 | — | 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
| 案例舉隅 | 普通傷害罪、毀損罪 | — | 收賄罪、圖利罪 |
💬134條是為了懲罰「利用職權犯普通罪」,若該罪本身就是為公務員設計的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