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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B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C 僅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即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D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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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針對特定物品(如車輛、器械)加重處罰,是因為這些物品增加了行為的危險性。那麼,如果該物品僅僅是作為抵達目的地的工具,而完全沒有被運用在『施強暴或脅迫』的過程中,它還會額外增加該公務員受威脅的危險程度嗎?法律處罰的重心應該是『物品的存在』還是『物品的運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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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對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加重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的理解。

加重妨害公務罪的法定要件

根據現行法規,犯妨害公務罪並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者,會加重其刑:第一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第二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因此,選項 (A)、(B)、(D) 皆完全符合法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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