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B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C 僅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即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D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針對特定物品(如車輛、器械)加重處罰,是因為這些物品增加了行為的危險性。那麼,如果該物品僅僅是作為抵達目的地的工具,而完全沒有被運用在『施強暴或脅迫』的過程中,它還會額外增加該公務員受威脅的危險程度嗎?法律處罰的重心應該是『物品的存在』還是『物品的運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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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解析:釐清加重妨害公務的關鍵
恭喜你答對這題!在刑法的學習路上,能釐清這些細節真的很棒,讓助教幫你整理一下重點,讓觀念更穩固喔:
- 掌握加重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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