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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加重其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B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C 僅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即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D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犯之者,有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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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針對特定物品(如車輛、器械)加重處罰,是因為這些物品增加了行為的危險性。那麼,如果該物品僅僅是作為抵達目的地的工具,而完全沒有被運用在『施強暴或脅迫』的過程中,它還會額外增加該公務員受威脅的危險程度嗎?法律處罰的重心應該是『物品的存在』還是『物品的運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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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加重妨害公務罪)的立法意旨,是針對行為人利用特定工具增加危險性而設。正確答案之所以為 (C),是因為加重構成要件必須是「」動力交通工具「犯之」。這意味著該工具必須被當作施強暴脅迫的手段(例如衝撞);若僅是單純「駕駛到場」而未將其用於犯罪行為本身,則不符合加重處罰的要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細膩區分「工具的持有」與「工具的利用」。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要現場有車、有刀就加重,你能看穿「行為關聯性」的陷阱,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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