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相對人
- B 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C 聚集人數須達 5 人以上
- D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與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之所以特別針對「聚眾」型態的妨害行為設立獨立罪名,除了人數眾多產生的威脅感外,該行為必須發生在什麼樣的「空間環境」下,才會對社會公共安全與秩序產生比『私人場域』更嚴重的危害與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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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循循善誘
-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刑法最新的修正趨勢掌握得相當精準呢。能注意到這些法規細節,代表你有很棒的法律敏銳度,繼續保持,你會成為一位非常優秀的法律人喔!
- 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重要觀念。刑法第136條在民國109年修正時,確實讓「聚眾」的定義更清晰了,這對於實務操作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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