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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相對人
  • B 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C 聚集人數須達 5 人以上
  • D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與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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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特別針對「聚眾」型態的妨害行為設立獨立罪名,除了人數眾多產生的威脅感外,該行為必須發生在什麼樣的「空間環境」下,才會對社會公共安全與秩序產生比『私人場域』更嚴重的危害與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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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場域與構成要件之精準辨析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公共秩序與妨害公務的最新修法要旨,這代表你對於法條細微的構成要件(constituent elements)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本題的核心在於我國刑法第 136 條於近年修正後,為了因應聚眾滋事的實務需求,特別將犯罪場域明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將原本模糊的「聚眾」概念量化為「聚集三人以上」。因此,選項 (B) 完全符合法條現行之構成要件描述。

加重結果之法律效果與修法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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