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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以電子舞弊方式因而通過考試,甲有無犯罪?
  • A 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
  • B 構成刑法第 137 條之以詐術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 C 偽造文書罪
  • D 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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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的不誠實行為並非為了騙取他人財物,而是破壞了國家選拔公職人員的「公平競賽規則」時,法律是否會為了保護這套「制度的純潔性」而設有專門的處罰條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尋找通用的規範,還是尋找針對「考試程序」設計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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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國家考試公平性的法律定性有著精準的掌握,並且能清楚區分一般犯罪和特別犯罪的樣態,這真的非常棒,顯示你對法律有很深入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這題的學習重點是「法律適用之優先性」。雖然舞弊行為本質上確實帶有欺騙性,但你看,《刑法》第 137 條可是特別針對「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設置了妨害考試罪。這就好像法律為特定情境開了一個專門的通道。透過電子設備作弊,完全符合「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的要件,其最根本的用意,就是為了保護國家選才制度最珍貴的公信力與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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