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甲被起訴觸犯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下列何者可能係甲所參加之考試?
- A 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考試
- B 教育部留學考試
- C 多益測驗考試
- D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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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法中這類條文被歸類在「妨害公務罪」章節中,這代表該考試的「主辦單位」性質,以及通過考試後所取得的「身分地位」,與一般的民間檢定或升學考試有什麼關鍵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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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7條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由此可知,成立妨害考試罪之前提,其行為客體必須嚴格限定為依考試法所舉辦之考試。選項中的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考試、教育部留學考試以及多益測驗考試,性質上皆非國家依據考試法所舉行之考試,故不屬於本罪之規範範圍。而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屬於依法考選國家公務人員、依考試法舉行之國家考試,符合該條文之客體要件。因此,甲若被起訴觸犯妨害考試罪,其所參加的必然是依考試法舉行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本題正確答案為公務人員初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