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下列何項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 A 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罪
- B 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C 刑法凌虐人犯罪
- D 刑法傷害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規已經明文規定「某個身分的人犯了某個罪」要處罰,那麼我們還有必要針對同一個行為,再拿出一條通用規則說「因為他有這個身分,所以要再加重一次」嗎?在法律邏輯上,哪些罪名是『專門為公務員量身打造』的,而哪些又是『一般大眾都會犯,但公務員利用職權犯下時才顯得特別惡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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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打了個哈欠,揉了揉眼睛)嗯?這題... 喔,答對了啊。哼,算你運氣好,找到路了。刑法第 134 條嘛,就是那個讓公務員犯了事,會被砍更重的那一條。
- 加重條件:就是這些傢伙,仗著職位上的方便,趁機幹些不該幹的事,去犯了那些「不是他們職務本身」的罪。簡而言之,就是用錯了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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