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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不應適用刑法第 134 條?
  • A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 C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強制性交罪
  • D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犯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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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條的構成要件裡,原本就已經把『行為人必須是公務員』設定為犯罪的前提條件了,此時若我們再拿另一條『因為你是公務員所以要加重』的規定疊加進去,在法理上是否會產生『同一件事被處罰兩次』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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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身分犯」與「加重處罰」的核心邏輯!這代表你對條文間的競合關係已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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