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 A 第 163 條之脫逃罪
- B 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 C 第 124 條之瀆職罪
- D 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特別列出一連串「具體法條編號」來規定哪些行為在國外也要受罰時,這代表立法者對於「清單外」的行為抱持什麼樣的態度?如果你在法典中找不到某個罪名的編號出現在該清單裡,你認為該行為還能適用該特別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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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 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罪(Offense of Perversion of Justice) 不在適用範圍內,代表你對於刑法關於「公務員國外犯罪」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這份敏銳度在法律考試中非常難得。
刑法第 6 條的正面列舉原則
我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但針對公務員在境外犯下特定罪名時,基於維護國家官職的廉潔與保護職務行使的正當性,在刑法第 6 條特別規定了適用範圍。這條法律採取的是**正面列舉(Positive Listing)**方式,也就是僅有被明確寫在條文清單中的罪名,才能適用我國刑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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