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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 A 第 163 條之脫逃罪
  • B 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 C 第 124 條之瀆職罪
  • D 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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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特別列出一連串「具體法條編號」來規定哪些行為在國外也要受罰時,這代表立法者對於「清單外」的行為抱持什麼樣的態度?如果你在法典中找不到某個罪名的編號出現在該清單裡,你認為該行為還能適用該特別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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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 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罪(Offense of Perversion of Justice) 不在適用範圍內,代表你對於刑法關於「公務員國外犯罪」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這份敏銳度在法律考試中非常難得。

刑法第 6 條的正面列舉原則

我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但針對公務員在境外犯下特定罪名時,基於維護國家官職的廉潔與保護職務行使的正當性,在刑法第 6 條特別規定了適用範圍。這條法律採取的是**正面列舉(Positive Listing)**方式,也就是僅有被明確寫在條文清單中的罪名,才能適用我國刑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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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 刑法第6條採保護/屬人主義,限縮列舉公務員於境外犯之罪。
比較維度 第6條列舉適用之罪 VS 第6條排除不適用之罪
瀆職罪章 第121至123、125等條 — 第124條枉法裁判罪
脫逃罪章 第163條便利脫逃罪 — 第161條普通脫逃罪
侵占罪章 第336條1項公務侵占 — 第336條2項業務侵占
💬第6條採嚴格列舉主義,僅有法條明定的條號才具備境外適用效力。
🧠 記憶技巧:公務員境外犯:瀆(缺124)、脫(163)、偽(213)、侵(336-1)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瀆職罪(第121-134條)在國外犯案皆適用,忽略124條與127、128等條項被排除。
刑法第5條世界主義 刑法第7條國民境外犯罪 隔地犯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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