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 A 第 163 條之脫逃罪
- B 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 C 第 124 條之瀆職罪
- D 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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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特別列出一連串「具體法條編號」來規定哪些行為在國外也要受罰時,這代表立法者對於「清單外」的行為抱持什麼樣的態度?如果你在法典中找不到某個罪名的編號出現在該清單裡,你認為該行為還能適用該特別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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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6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皆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而在瀆職罪之規定中,法條明確列舉的適用範圍並未包含第一百二十四條,因此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24條之瀆職罪時,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