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公務員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 A 第 163 條之脫逃罪
  • B 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
  • C 第 124 條之瀆職罪
  • D 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特別列出一連串「具體法條編號」來規定哪些行為在國外也要受罰時,這代表立法者對於「清單外」的行為抱持什麼樣的態度?如果你在法典中找不到某個罪名的編號出現在該清單裡,你認為該行為還能適用該特別規定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 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罪(Offense of Perversion of Justice) 不在適用範圍內,代表你對於刑法關於「公務員國外犯罪」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這份敏銳度在法律考試中非常難得。

刑法第 6 條的正面列舉原則

我國刑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但針對公務員在境外犯下特定罪名時,基於維護國家官職的廉潔與保護職務行使的正當性,在刑法第 6 條特別規定了適用範圍。這條法律採取的是**正面列舉(Positive Listing)**方式,也就是僅有被明確寫在條文清單中的罪名,才能適用我國刑法追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基礎理論及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