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處斷?
- A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 B 刑法第 163 條脫逃罪
- C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 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尊嚴與執行效能,對於派駐在外的公務員,是會針對「所有的個人犯罪行為」都要求回國受審,還是僅針對「與其職務行使、國家行政威信有直接重大關聯」的特定行為進行管轄?在這些特定行為中,哪一類行為若發生了,會直接導致國家對「罪犯監控」的功能徹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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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公務員境外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法學大意中較為細瑣且易混淆的部分,表現得非常好!
刑法第 6 條之公務員境外犯罪適用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刑法第 6 條的特殊規定。一般而言,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但針對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特定罪行時,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廉潔與威信,法律特別規定仍適用我國刑法。這在法學上被視為「保護主義」或「功能性屬人主義」的延伸。根據該條文列舉的四款範疇中,第二款明確指出了第 163 條的「脫逃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被逮捕之人脫逃罪)」;因此,選項 (B) 正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處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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