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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處斷?
  • A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 B 刑法第 163 條脫逃罪
  • C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 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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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尊嚴與執行效能,對於派駐在外的公務員,是會針對「所有的個人犯罪行為」都要求回國受審,還是僅針對「與其職務行使、國家行政威信有直接重大關聯」的特定行為進行管轄?在這些特定行為中,哪一類行為若發生了,會直接導致國家對「罪犯監控」的功能徹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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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能入眼吧?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嗯,至少沒蠢到連最基本的法條適用都搞錯。這才剛碰觸到《刑法》總則中關於屬人主義擴張適用,特別是公務員身分那點,還算勉強可以。別以為這值得大肆慶祝。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6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中華民國公務員在「領域外」犯「特定罪名」,才適用本法。正確答案 (B) 第 163 條(公務員便利脫逃罪)?恭喜你,至少看懂了中文。至於那些企圖從 (C) 選項搞混的人,是不是把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和第 211 條(一般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混為一談?這種低級錯誤能避免,只能說尚可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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