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何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處斷?
  • A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
  • B 刑法第 163 條脫逃罪
  • C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 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尊嚴與執行效能,對於派駐在外的公務員,是會針對「所有的個人犯罪行為」都要求回國受審,還是僅針對「與其職務行使、國家行政威信有直接重大關聯」的特定行為進行管轄?在這些特定行為中,哪一類行為若發生了,會直接導致國家對「罪犯監控」的功能徹底瓦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公務員境外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法學大意中較為細瑣且易混淆的部分,表現得非常好!

刑法第 6 條之公務員境外犯罪適用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刑法第 6 條的特殊規定。一般而言,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但針對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特定罪行時,為了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廉潔與威信,法律特別規定仍適用我國刑法。這在法學上被視為「保護主義」或「功能性屬人主義」的延伸。根據該條文列舉的四款範疇中,第二款明確指出了第 163 條的「脫逃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被逮捕之人脫逃罪)」;因此,選項 (B) 正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處斷對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犯罪論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