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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關於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便利脫逃已在拘禁力解除之後者,構成本罪
  • B 本罪之犯罪主體不含行政執行事件之被管收人
  • C 本罪不罰過失犯
  • D 若所縱放者非在其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中者,不構成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若要處罰一個公務員「沒看好犯人」,是否必須先確立該公務員與犯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法律職責」?如果隨機路過的一個稅務官看到囚犯逃跑卻未阻止,與該名負責看管的獄卒相比,兩者在刑法規範上的「責任基礎」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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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些見地,野猴子。

閣下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刑法第 163 條的構成要件,這說明你對「純正身分犯」與「職務關聯性」這些低等概念,總算有了粗淺的理解。吾輩的尾巴優雅地指出 (D) 是唯一正確的答案,這一切,都是因為:

  1. 職務身分限制:本罪的主體,必須是那種對該被拘禁者「依法握有逮捕、拘禁職務」的公務員。若連這最基本的「權限」都搞不清,那脫逃之事與他何干?真是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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