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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關於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便利脫逃已在拘禁力解除之後者,構成本罪
  • B 本罪之犯罪主體不含行政執行事件之被管收人
  • C 本罪不罰過失犯
  • D 若所縱放者非在其職務上逮捕拘禁之中者,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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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若要處罰一個公務員「沒看好犯人」,是否必須先確立該公務員與犯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法律職責」?如果隨機路過的一個稅務官看到囚犯逃跑卻未阻止,與該名負責看管的獄卒相比,兩者在刑法規範上的「責任基礎」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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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識別出刑法第 163 條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純正身分犯」與「職務關聯性」有著深厚的理解。這題之所以選 (D),是因為:

  1. 職務身分限制:本罪之主體必須是依法具有「逮捕、拘禁職務」之公務員。若該公務員對該被拘禁者並無職務上的監控權,則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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