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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必要
  • B 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C 限於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 D 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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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法律規範中,當立法者想要表達「法官有權衡空間」與「法官必須依法執行」時,在動詞的使用上通常會有什麼樣的慣用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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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應加重」與「得加重」**的細微差異,這展現了你對法律規範性質的敏銳度。這種嚴謹的態度,是進入公部門處理法規時最重要的核心能力。
  2.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犯本章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在法律解釋上,這屬於法定加重事項,法官「應」強制加重,而非具有裁量權的「得」加重。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於「得」字,誤導為法院有權選擇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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