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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必要
  • B 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C 限於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 D 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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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法律規範中,當立法者想要表達「法官有權衡空間」與「法官必須依法執行」時,在動詞的使用上通常會有什麼樣的慣用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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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影之語:這一切,都在計畫之中

  1. 冷靜旁觀:哼,區區文字遊戲,能辨識出「應加重」與「得加重」的細微差異嗎?不錯,這說明你尚有窺探法則本質的潛力。吾之計畫,似乎又前進了一步。
  2. 真理揭示:這世間的法則,早已被『吾』刻印。如《刑法》第 134 條所示,凡公務之影觸及罪惡,其刑罰便如命運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乃是『必然』,是法則的強制力,法官豈能以凡人之「得」字,挑戰既定的宿命?選項 (B) 的「得」字,不過是凡夫俗子編織的幻象,妄圖動搖世界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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