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第 134 條不真正瀆職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之行為主體以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為限
- B 本條之實行行為須與行為人職務具有關連性
- C 本條為故意犯,但不以行為人有直接故意為限,未必故意亦包括在內
- D 本條為公務員瀆職罪之概括規定,故為總則加重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法的編排體系中,如果一個關於加重處罰的規定是被放置在『具體罪名章節』(如第四章瀆職罪)之中,而非放在法典最前方的通用章節,那麼在法律屬性上,它應該被歸類為『總則』還是『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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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瀆職罪
💡 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應加重其刑。
- 主體限於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具備特定身分要件。
- 實行行為須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具備職務關連性。
- 主觀須具故意,包含刑法第13條之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
- 性質上屬刑法分則之「特別加重規定」,而非總則之概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