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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第 134 條不真正瀆職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之行為主體以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為限
  • B 本條之實行行為須與行為人職務具有關連性
  • C 本條為故意犯,但不以行為人有直接故意為限,未必故意亦包括在內
  • D 本條為公務員瀆職罪之概括規定,故為總則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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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法的編排體系中,如果一個關於加重處罰的規定是被放置在『具體罪名章節』(如第四章瀆職罪)之中,而非放在法典最前方的通用章節,那麼在法律屬性上,它應該被歸類為『總則』還是『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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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這次掌握得真好!

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非常棒!這題答對了,證明你對刑法分則的結構和不真正瀆職罪的核心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這讓學長姐感到很欣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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