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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關於刑法第 23 條「現在不法之侵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侵害必須來自於人為之不法行為
  • B 侵害善良風俗亦可主張正當防衛
  • C 對合法行為不能為正當防衛
  • D 侵害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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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我們「正當防衛」的權利,是為了讓我們在緊急時刻保護「什麼樣的東西」?如果某人的行為只是單純違背了社會的道德期待或價值觀,但並沒有直接威脅到你個人的具體權利,這時法律還會允許你使用暴力去制止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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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別「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定的個人法益(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而「善良風俗」屬於社會公共利益,其侵害並不構成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當社會秩序受損時,應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而非個人行使私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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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之不法侵害
💡 正當防衛限於人為不法侵害,且保護對象僅限個人法益。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23) VS 緊急避難 (刑24)
本質 正對不正 (法對不法) — 正對正 (避難者與被害者皆合法)
危險來源 人為之不法侵害 — 自然災害或人為危難
保護法益 任何個人權利 — 列舉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利益衡量 原則上無需衡量 — 需滿足優越利益原則
💬正當防衛是正義對抗不法,緊急避難則是法益間的兩難保全。
🧠 記憶技巧:侵害必人為,不法加現在;只救個人利,不護公序情。
⚠️ 常見陷阱:常誤認違反「善良風俗」等社會公共利益可主張正當防衛,實則防衛客體僅限個人法益。
緊急避難 防衛過當 誤想防衛 延展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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