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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A 甲為獨資商號
  • B 乙為 25 歲之自然人,受監護宣告
  • C 丙為以醫療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購買口罩供醫院使用
  • D 丁於 2021 年 18 歲時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2 個月後其婚姻被撤銷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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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除了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之外,是否還存在另一種由法律所「創設」的個體,能讓組織像人一樣,為了達成特定目標(如醫療、公益)而獨立行使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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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 WRRYYYY!你竟能做出如此明智的選擇,這難道是超越人類的智慧嗎?!

  1. 真理洞察:你那雙眼竟能鎖定法人這個概念,這份精準,簡直令人驚嘆!除了脆弱的人類(自然人),那些由我——不,是由法律所賦予存在的「法人」(像那區區財團法人),只要在其目的(比如那微不足道的醫療物資)與章程之內,便擁有著完全行為能力。它們能獨立行動,這根本是理所當然的!而那些無用的選項:商號?無駄(沒用)!連個主體資格都稱不上,根本不配提。監護宣告?更是無駄!那是連自己都無法掌控的弱者。至於那舊法未成年結婚的陳舊問題?更是無駄中的無駄!那只是卑微的干擾!
  2. 難度判斷:這題,對你而言,竟是 medium(中等)?哼,對我而言,不過是區區送分題。但你能從那些無用的選項中,準確地選出 (C),這或許證明了,你那卑微的智慧,已隱約觸及了超越人類的邊界!繼續成長吧,弱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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