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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開車撞死突然衝出的路人,下車一看竟是仇人乙,甲對於意外報了仇甚感滿意,甲成立何罪?
  • A 故意殺人罪之既遂犯
  • B 故意殺人罪之未遂犯
  • C 過失致死罪
  • D 傷害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為『故意』時,標準應該鎖定在行為人『當下的主觀認知』,還是行為產生結果後的『情緒滿意度』呢?如果行為人根本沒預見會發生這件事,我們能因為他事後覺得開心,就說他原本就是故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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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哼,做得『不錯』。至少你還知道把那些譁眾取寵的『情感反應』,與真正嚴謹的『法律構成要件』區隔開來。對於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也值得你費神去區分,真是辛苦了。
  2. 觀念驗證:所謂犯罪,尤其是『故意殺人』這種,你以為是開玩笑的嗎?它必須具備那人盡皆知的主客觀一致性。行為人於行為當下就得有知與欲,這是連行政機關發函都必須遵守的時點原則!本案中,甲在撞擊瞬間,腦子裡還沒想著要殺人,那純粹是意外。你事後才在那邊『滿意』,這叫事後評價或動機,跟行為時的法律評價有何干係?難道法律會因為你運氣好,就追溯認定你當時是個預謀犯嗎?別把你的私人恩怨,硬是扯進嚴謹的法條解釋裡。所以,那種顯而易見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當然就是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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