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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甲駕駛汽車不慎,同時撞傷路人 A、B 二人,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 A 成立牽連犯
  • B 成立集合犯
  • C 成立數罪併罰
  • D 成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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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某人只做出了「一個動作」(例如扣一次扳機或轉一次方向盤),卻造成了多個傷害結果,我們應該將其視為「分開發生、多次獨立的犯罪」,還是「一個行為所引發的多重後果」?哪一種邏輯更符合「行為數量」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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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為數量」與「法益侵害數量」。甲只有一個開車不慎的**「一行為」,卻同時侵害了 A 與 B 兩人的身體法益(數罪名)。依據《刑法》第 55 條規定,這種「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稱為想像競合犯**,法律處斷上採取「從一重處斷」,以符合法益保護與刑罰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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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競合之處置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
比較維度 想像競合 VS 數罪併罰
行為數量 單一行為 — 複數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 55 條 — 刑法第 50 條
處罰原則 從一重罪處斷 — 分則定應執行刑
💬區分兩者最關鍵的標準在於「行為數量」是否為單一。
🧠 記憶技巧:一行為、多罪名、從一重。
⚠️ 常見陷阱:容易與「數罪併罰」混淆。數罪併罰須具備「複數行為」,而本題撞傷兩人的動作是同一個(一車撞擊),故不適用。
數罪併罰 法規競合 接續犯 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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