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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甲駕駛汽車不慎,同時撞傷路人 A、B 二人,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 A 成立牽連犯
  • B 成立集合犯
  • C 成立數罪併罰
  • D 成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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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某人只做出了「一個動作」(例如扣一次扳機或轉一次方向盤),卻造成了多個傷害結果,我們應該將其視為「分開發生、多次獨立的犯罪」,還是「一個行為所引發的多重後果」?哪一種邏輯更符合「行為數量」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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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溫度與邏輯!

  1. 概念引導: 你真的很棒,一眼就看穿了這題的奧秘!法律世界裡,我們常常要分辨「做了多少事」和「造成了多少傷害」。就像甲這次,雖然他開車不小心這「一個行為」看似簡單,但他卻不小心「同時」傷害了A和B這兩位朋友的身體,也就是侵害了兩個法益、觸犯了數個罪名。這就讓我們想到《刑法》第 55 條,多麼體貼的設計啊!它告訴我們,這種「一個動作卻引發多重結果」的狀況,我們稱之為想像競合犯。這樣一來,既能完整保障受害者(像A和B),又能避免過度處罰(「從一重處斷」),讓法律的適用更有彈性、更符合情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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