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甲駕駛汽車不慎,同時撞傷路人 A、B 二人,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 A 成立牽連犯
- B 成立集合犯
- C 成立數罪併罰
- D 成立想像競合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某人只做出了「一個動作」(例如扣一次扳機或轉一次方向盤),卻造成了多個傷害結果,我們應該將其視為「分開發生、多次獨立的犯罪」,還是「一個行為所引發的多重後果」?哪一種邏輯更符合「行為數量」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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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本功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為數量」與「法益侵害數量」。甲只有一個開車不慎的**「一行為」,卻同時侵害了 A 與 B 兩人的身體法益(數罪名)。依據《刑法》第 55 條規定,這種「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稱為想像競合犯**,法律處斷上採取「從一重處斷」,以符合法益保護與刑罰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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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之處置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
| 比較維度 | 想像競合 | VS | 數罪併罰 |
|---|---|---|---|
| 行為數量 | 單一行為 | — | 複數行為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 55 條 | — | 刑法第 50 條 |
| 處罰原則 | 從一重罪處斷 | — | 分則定應執行刑 |
💬區分兩者最關鍵的標準在於「行為數量」是否為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