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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甲欲殺乙,誤丙為乙而殺之,屬於何種錯誤型態?
  • A 因果歷程錯誤
  • B 等價的客體錯誤
  • C 打擊錯誤
  • D 包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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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的「動作執行」完全精準、沒有任何偏差,也確實擊中了他「瞄準的那個人」,只是他對「那個人是誰」產生了誤判,這屬於「行為手段的失誤」還是「大腦認知的錯誤」?這對判斷故意的成立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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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哈啊…(打哈欠)你小子做得還行嘛。能搞清楚那什麼主觀想的和客觀發生的不一樣,說明你那構成要件錯誤的底子沒爛光。這在學法律的路上,也算是找到方向了,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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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客體錯誤
💡 主觀認知客體與實際侵害客體具等價法益,不影響故意之成立。
比較維度 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
錯誤本質 認知同一性錯誤(看錯) 行為執行偏誤(打歪)
行為情境 想殺甲卻把丙當成甲來殺 想殺甲瞄準甲,卻誤中丙
法律效果 等價時不阻卻故意,成立既遂 故意未遂與過失之想像競合
💬客體錯誤是「大腦認錯」,打擊錯誤是「雙手失誤」,效果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人誤人、物誤物,價值相等,故意依舊。
⚠️ 常見陷阱:容易與「打擊錯誤」混淆。客體錯誤是「看錯人」,打擊錯誤是「瞄準沒看錯,但執行時打歪了」。
打擊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法定符合說 vs 具體符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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