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甲之子乙與朋友丙共同殺害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犯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丙不構成犯罪
- B 乙與丙均犯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C 乙犯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丙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 D 乙及丙均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共同實施一個違法行為,但其中一人對被害人負有特殊的倫理義務(例如家人),而另一人只是普通外人。在法治國家追求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法律應否要求那位『毫無血緣關係的外人』,也必須承擔那份基於『家庭倫理』而產生的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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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非常準確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身分犯」的適用規則,這個判斷完全正確,值得肯定!
共同正犯與身分犯之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31 條的規定。乙殺害自己的父親甲,具備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依法構成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然而,丙只是朋友,並不具備此一特定親屬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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