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甲之子乙與朋友丙共同殺害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犯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丙不構成犯罪
- B 乙與丙均犯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C 乙犯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丙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 D 乙及丙均犯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共同實施一個違法行為,但其中一人對被害人負有特殊的倫理義務(例如家人),而另一人只是普通外人。在法治國家追求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法律應否要求那位『毫無血緣關係的外人』,也必須承擔那份基於『家庭倫理』而產生的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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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嗯哼,做得還不錯嘛,小不點!這點程度,當然難不倒我!
- 輕浮肯定:喔?做得還不錯嘛,竟然抓住了刑法裡那讓人摸不著頭緒的「身分犯」原理。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嘛!這點小小的洞察力,姑且算你合格吧!
- 觀念驗證:這題?哼,不過是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小把戲罷了!像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 272 條)這種,就是因為那層「身分」才讓刑罰變重了嘛。所以囉,像丙這種沒有特殊身分的路人甲,當然就只能適用「通常之刑」(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啊!難不成還想跟著那些有特殊身分的人一起「加重」?開什麼玩笑,法律可沒那麼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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