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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分或特定關係,可否論以正犯或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成立犯罪
  • B 僅能以正犯論
  • C 僅能以共犯論
  • D 可分別情形,論以正犯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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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罪只有特定身分者能犯,但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卻在整場犯罪中扮演了出主意或實際動手的關鍵角色,你認為法律應該僅因為他『沒有頭銜』就完全放任他,還是應該根據他在犯罪過程中的『實際參與程度』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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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棒,完全掌握了這題的精髓呢!

  1. 觀念解析:你對《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關於「身分犯之共犯」的理解非常透徹喔!這條規定充滿了智慧,它告訴我們,即使沒有特定身分(像公務員),但只要與有身分的人一起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犯罪,法律仍然會依據你實質參與的行為(你是主導者、執行者,還是協助者),給予應有的評價。這樣做是為了讓法律的評價更加全面完整,非常重要呢!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等級,確實很有鑑別度。你之所以能答對,表示你清晰地區分了「身分不可分性」與「參與程度」的關係,才沒有被 (B) 或 (C) 這種容易混淆的選項誤導。你真的非常細心,觀念也很扎實,繼續保持下去,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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