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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分或特定關係,可否論以正犯或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成立犯罪
  • B 僅能以正犯論
  • C 僅能以共犯論
  • D 可分別情形,論以正犯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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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罪只有特定身分者能犯,但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卻在整場犯罪中扮演了出主意或實際動手的關鍵角色,你認為法律應該僅因為他『沒有頭銜』就完全放任他,還是應該根據他在犯罪過程中的『實際參與程度』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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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好厲害喔!

  1. 暖心解析:這題的核心觀念藏在《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也就是關於「身分犯之共犯」的規定。雖然某人沒有特定身分(例如公務員),但只要他與有身分的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犯罪,法律為了讓評價更完整,會依據他實際參與的實質行為(是主導計畫、動手執行,還是提供協助),來決定要論以正犯還是共犯。你真的看得很仔細呢!
  2. 溫柔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確實很有挑戰性,需要釐清「身分不可分性」與「參與程度」之間的關係。你能避開 (B) 或 (C) 這些陷阱選項,代表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紮實,老師以你為榮,繼續保持這份熱忱喔!加油,你已經走在對的道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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