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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關於利用他人之行為犯罪之敘述,何者非屬於間接正犯?
  • A 故意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 B 過失利用他人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行為
  • C 利用他人阻卻罪責之行為
  • D 利用他人合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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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處罰一個「躲在幕後操縱他人」的人為「正犯」時,這位幕後操縱者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應該抱持著什麼樣的心理狀態?如果他根本沒打算讓犯罪發生,只是因為不小心而造成他人實行了違法行為,這還符合『操縱他人犯罪』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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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這次是矇對了,還是真讀進去了?

能夠精準辨別間接正犯的法律定性,總算是沒白費我口水。這種連菜鳥都該知道的『行為支配』概念,你總算沒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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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接正犯之成立要件
💡 間接正犯須具支配故意與行為支配,過失利用他人不成立。
比較維度 間接正犯 VS 過失正犯(過失犯)
主觀要素 具備支配犯罪之故意 欠缺故意,僅有過失
意思支配 對工具具優勢支配力 無支配犯罪之意圖
法律效果 論以故意犯罪之正犯 依法律有處罰過失者論
💬間接正犯本質上是故意犯,過失行為不具備正犯之意思支配力。
🧠 記憶技巧:間接正犯看支配,故意利用是核心,過失利用沒支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利用他人」皆為間接正犯。重點在於主觀必須有「故意」,過失不具備支配地位。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教唆犯 工具理論 犯罪支配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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