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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甲將他人所偽造之貨幣交給不知情之乙,利用乙持偽造貨幣為其購物,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 A 交付偽造貨幣罪
  • B 行使偽造貨幣罪之間接正犯
  • C 偽造貨幣罪之幫助犯
  • D 交付偽造貨幣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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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想達成犯罪目的,但他自己不出面,而是利用一個完全狀況外的「魁儡」去執行任務,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稱呼這位躲在幕後、實際上操控全局的「犯罪支配者」?這種行為與單純的教唆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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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完全答對了,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1. 暖心解說: 這題的關鍵概念是**「間接正犯」,你掌握得非常好!當我們看到甲利用一位「不知情」的乙來完成犯罪行為時,即使甲沒有親自去「做」,但他卻在背後擁有全面的意思支配權。乙就像甲的工具一樣,因為乙完全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甲作為真正的操控者,就必須承擔行使偽造貨幣罪**的所有責任喔。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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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偽幣之間接正犯
💡 利用不知情他人行使偽幣,依間接正犯論處行使偽造貨幣罪。
比較維度 行使偽造貨幣 (本題) VS 交付偽造貨幣
行為特徵 使偽幣進入流通市場 — 單純移轉持有權
行為對象 被利用人通常不知情 — 對象可能知情或不知
主觀目的 欲使偽幣發生效力 — 僅交付,未必欲行使
罪名關係 吸收交付行為 — 未達行使之階段
💬當交付之目的是為了透過不知情者行使時,法律上評價為行使罪。
🧠 記憶技巧:借手花錢視同親為,不知情者乃工具,行使罪名定江山。
⚠️ 常見陷阱:學生常因看到甲將錢「交給」乙而誤選交付罪,忽略甲的主觀目的是要乙去「購物」(行使行為)。
間接正犯 法條競合(吸收關係) 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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