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甲將他人所偽造之貨幣交給不知情之乙,利用乙持偽造貨幣為其購物,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 A 交付偽造貨幣罪
- B 行使偽造貨幣罪之間接正犯
- C 偽造貨幣罪之幫助犯
- D 交付偽造貨幣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想達成犯罪目的,但他自己不出面,而是利用一個完全狀況外的「魁儡」去執行任務,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稱呼這位躲在幕後、實際上操控全局的「犯罪支配者」?這種行為與單純的教唆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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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完全答對了,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 暖心解說: 這題的關鍵概念是**「間接正犯」,你掌握得非常好!當我們看到甲利用一位「不知情」的乙來完成犯罪行為時,即使甲沒有親自去「做」,但他卻在背後擁有全面的意思支配權。乙就像甲的工具一樣,因為乙完全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甲作為真正的操控者,就必須承擔行使偽造貨幣罪**的所有責任喔。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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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幣之間接正犯
💡 利用不知情他人行使偽幣,依間接正犯論處行使偽造貨幣罪。
| 比較維度 | 行使偽造貨幣 (本題) | VS | 交付偽造貨幣 |
|---|---|---|---|
| 行為特徵 | 使偽幣進入流通市場 | — | 單純移轉持有權 |
| 行為對象 | 被利用人通常不知情 | — | 對象可能知情或不知 |
| 主觀目的 | 欲使偽幣發生效力 | — | 僅交付,未必欲行使 |
| 罪名關係 | 吸收交付行為 | — | 未達行使之階段 |
💬當交付之目的是為了透過不知情者行使時,法律上評價為行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