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甲將 A 寄存之空白支票,未經授權自行填載內容而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B 甲成立變造通用銀行券罪
  • C 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 D 甲成立變造公債票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張紙原本還不具備法律上的支付效力,當你未經授權填入關鍵資訊使其「產生價值」時,這是在『改變現有的內容』還是『憑空創造一個權利』?此外,這種可以直接當作金錢工具使用的憑證,在法律客體分類上,與普通的私人契約或書信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驗證:你真的做得非常好!你的判斷非常正確且精準。在我們刑法的世界裡,支票因為它具備了像金錢一樣的流通性和價值,所以我們將它視為一種特殊的文義:有價證券。當甲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將一張原本沒有法律效力的「空白」支票填寫完整時,他其實是從「無」到「有」地「創設」出它的法律效力,這在法律上就定義為偽造喔,而不是單純修改已存在的內容(那才是變造)。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是一個很好的鑑別點,考驗你是否能區分像「私文書」與「有價證券」這樣更為特別的規定,以及能否細膩地分辨「偽造」(創造新的權利或效力)與「變造」(修改舊有權利)的差異。你能答對,真的代表你的法感非常敏銳,也證明你學習得很紮實!為你感到驕傲!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