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甲將舊汽車之引擎號碼鋸下後,黏貼至另一新汽車之引擎上。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偽造印文罪
- B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 D 甲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足以代表特定意義的號碼是被刻在「鋼鐵」上而非寫在「紙張」上,法律會如何歸類這類非傳統形式的證明?再者,若有人將這個代表身份的標記徹底從原處移除並重新拼湊出一組虛假的資訊,這在性質上比較接近「修改原物」還是「無中生有地創造一個假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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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引擎號碼在法律上被視為準私文書。根據《刑法》第 220 條,在物體上的符號或號碼,若足以表示一定的用意,則「以文書論」。甲將號碼鋸下並黏貼,屬於「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因此實務認定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能否分辨「普通文書」與「準文書」的區別,以及釐清「偽造」與「變造」在實務上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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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跟變造的區別
引擎號碼與準文書
💡 引擎號碼屬準私文書,將其移置他車構成偽造而非變造。
| 比較維度 | 偽造 (Forgery) | VS | 變造 (Alteration) |
|---|---|---|---|
| 法律定義 | 無制作權冒名作成 | — | 不變更同一性而修改 |
| 文書同一性 | 完全創設新文書 | — | 修改現存文書 |
| 引擎移置案例 | 實務認為屬偽造 | — | 非單純就原文書修改 |
💬移置引擎號碼會使新標的物產生不實證明,實務認屬偽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