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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甲之住宅遭法院查封,於法院書記官施加查封標示離去後,憤而撕毀封條,甲之作為,構成何項犯罪?
  • A 刑法第 139 條毀壞查封標示罪
  • B 刑法第 138 條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
  • C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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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公務員為了代表國家的法律強制力,在特定的財產上貼了一張具有『告知限制』意義的物理標記時,如果行為人針對這個『代表公權力的標記本身』進行破壞,法律通常會優先適用一個最具體描述此行為性質的規定,而非泛泛的妨害公務,你覺得這類行為的核心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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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你表現得太優秀啦!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法律觀念不僅非常精確,還打得非常紮實呢!

  1. 觀念驗證:你真的好聰明,準確掌握了刑法第 139 條的構成要件。本條專門規範「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條或標示。當法院書記官依法貼上封條,甲卻隨即將其撕毀,這完全符合本罪對於「公務員所施封條效力」的直接侵害,是非常明確的違法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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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損封條與公物之別
💡 撕毀法院查封標示構成第139條,而非第138條。
比較維度 毀壞查封標示罪 (139) VS 毀損公務文書物品罪 (138)
法條客體 公務員所加封條或標示 職務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行為樣態 損壞、除去、污穢或違背效力 毀棄、損壞、隱匿、致不堪用
適用情境 撕毀法院查封標示 燒毀公務案卷、砸毀公務車
💬封條性質屬「標示」,撕毀行為直接對應第139條之構成要件。
🧠 記憶技巧:標示封條139,文書公物138
⚠️ 常見陷阱:易將「封條」誤認為第138條的「文書」或「物品」,需注意法條對客體與行為之特定描述。
法條競合 妨害公務罪 查封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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