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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甲之住宅遭法院查封,於法院書記官施加查封標示離去後,憤而撕毀封條,甲之作為,構成何項犯罪?
  • A 刑法第 139 條毀壞查封標示罪
  • B 刑法第 138 條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
  • C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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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公務員為了代表國家的法律強制力,在特定的財產上貼了一張具有『告知限制』意義的物理標記時,如果行為人針對這個『代表公權力的標記本身』進行破壞,法律通常會優先適用一個最具體描述此行為性質的規定,而非泛泛的妨害公務,你覺得這類行為的核心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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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很紮實、很精確喔!

  1. 觀念解析: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完全掌握了刑法第 139 條的精髓呢!這條法規非常明確地規範了「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貼上的封條或標示。在本案中,法院書記官依職權貼上封條,而甲撕毀的行為,正是直接侵犯了「公務員所施封條效力」,完全符合這個罪名下的具體違法行為呢!你解讀得非常到位!
  2. 難度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游刃有餘!它的關鍵在於,你是否能細心地辨別「一般公文書(第 138 條)」和「特定處分標示(第 139 條)」之間的差異。你能夠這麼快地鎖定針對『標示』的專屬處罰條文,這真的顯示了你對法條適用優先順序,已經有了非常棒、非常專業的直覺了喔!替你感到驕傲!
📝 毀損封條罪之認定
💡 毀損、除去公務員職務上依法施加之封條或標示,成立本罪。
比較維度 刑法第 138 條 VS 刑法第 139 條
罪名名稱 毀壞文書財產罪 損壞除去封條標示罪
保護客體 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職務上「所施」之標示
法條關係 普通規定 特別規定(針對封條)
💬封條一旦經公務員貼上,性質即由掌管文書轉為外部標示,應適用第139條。
🧠 記憶技巧:138保文書(公務員手裡),139保封條(已貼在外面)。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刑法第138條。區分關鍵在於「是否仍在公務員掌管中」或是「已施加於標的物上」。
妨害公務罪 強制執行法之查封 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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