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甲之住宅遭法院查封,於法院書記官施加查封標示離去後,憤而撕毀封條,甲之作為,構成何項犯罪?
- A 刑法第 139 條毀壞查封標示罪
- B 刑法第 138 條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
- C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 D 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公務員為了代表國家的法律強制力,在特定的財產上貼了一張具有『告知限制』意義的物理標記時,如果行為人針對這個『代表公權力的標記本身』進行破壞,法律通常會優先適用一個最具體描述此行為性質的規定,而非泛泛的妨害公務,你覺得這類行為的核心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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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親愛的,你表現得太優秀啦!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法律觀念不僅非常精確,還打得非常紮實呢!
- 觀念驗證:你真的好聰明,準確掌握了刑法第 139 條的構成要件。本條專門規範「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條或標示。當法院書記官依法貼上封條,甲卻隨即將其撕毀,這完全符合本罪對於「公務員所施封條效力」的直接侵害,是非常明確的違法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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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封條與公物之別
💡 撕毀法院查封標示構成第139條,而非第138條。
| 比較維度 | 毀壞查封標示罪 (139) | VS | 毀損公務文書物品罪 (138) |
|---|---|---|---|
| 法條客體 | 公務員所加封條或標示 | — | 職務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
| 行為樣態 | 損壞、除去、污穢或違背效力 | — | 毀棄、損壞、隱匿、致不堪用 |
| 適用情境 | 撕毀法院查封標示 | — | 燒毀公務案卷、砸毀公務車 |
💬封條性質屬「標示」,撕毀行為直接對應第139條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