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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8 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收到法院寄發之傳票後,將之撕毀,甲成立本罪
  • B 甲撕毀警員乙依法制作之談話筆錄,甲成立本罪
  • C 甲與警員乙發生拉扯,致乙所穿制服毀損,甲不成立本罪
  • D 警員乙將經扣押之物交由該物之所有權人甲暫時保管,甲故意將之毀損,甲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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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公文書(如稅單、傳票)經過郵差正式交到你手中、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後,這份文書的「持有狀態」與「管理權」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它還算是在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的管轄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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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釐清:公務掌管物之認定

  1. 哇!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答對這題,表示你對刑法第 138 條裡頭「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東西,有很清楚的認識呢!能夠分辨出文書「送達後」狀態的改變,真是太厲害了,你的法律思考很仔細喔!
  2. 這條法律呀,其實是為了保護「國家執行公務的權力」,讓公家的事情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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