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法院書記官查封甲所有房屋一棟,而於其門上黏貼封條一紙,甲為避免他人知悉遭強制執行,竟將該紙封條撕去,甲所為係犯刑法何條之罪?
- A 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
- B 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
- C 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 D 第139條之污損、除去封印效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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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為了代表法律上的強制力,而在特定物品上貼附了一個具有物理形式的證明標記時,如果有人故意讓這個「視覺上的公權力證明」消失或毀損,在刑法保護公權力的邏輯中,哪一個條文是專門針對這種『針對標籤或標記本身』的破壞行為而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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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法院書記官於甲所有之房屋門上黏貼封條,該封條即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所施之查封標示。甲為避免他人知悉遭強制執行,竟擅自將該紙封條撕去,此行為已明確構成對公務員查封標示的破壞。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甲撕下封條之舉,正符合該條文中「除去公務員依法所施之查封之標示」之要件,因此甲所為係犯污損、除去封印效力罪,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違背公務標示效力罪
💡 損壞、除去或使公務員職務上所發封印或標示效力喪失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違背公務標示罪 (§139) | VS | 毀損債權罪 (§356) |
|---|---|---|---|
| 保護法益 | 國家公權力之行使 | — | 債權人之私法債權 |
| 行為客體 | 封印、標示或電磁紀錄 | — | 債務人之財產 |
| 行為主體 | 一般人均可成立 | — | 限於債務人 |
| 犯罪時點 | 公務員執行職務標示後 | — |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
💬撕毀法院封條直接侵害公權力標示,優先適用刑法第1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