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法院書記官查封甲所有房屋一棟,而於其門上黏貼封條一紙,甲為避免他人知悉遭強制執行,竟將該紙封條撕去,甲所為係犯刑法何條之罪?
- A 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
- B 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
- C 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 D 第139條之污損、除去封印效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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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為了代表法律上的強制力,而在特定物品上貼附了一個具有物理形式的證明標記時,如果有人故意讓這個「視覺上的公權力證明」消失或毀損,在刑法保護公權力的邏輯中,哪一個條文是專門針對這種『針對標籤或標記本身』的破壞行為而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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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法院書記官於甲所有之房屋門上黏貼封條,該封條即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所施之查封標示。甲為避免他人知悉遭強制執行,竟擅自將該紙封條撕去,此行為已明確構成對公務員查封標示的破壞。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甲撕下封條之舉,正符合該條文中「除去公務員依法所施之查封之標示」之要件,因此甲所為係犯污損、除去封印效力罪,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