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下列關於刑法上「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教師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不論是否從事採購行為,均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 B 村、里長辦理村、里之交辦事項,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 C 替代役役男於市政府服役期間,非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 D 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選任之鑑定人,對於受託鑑定事項,予以鑑識、測驗及斷定,非屬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之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執行政府補助的計畫時,他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究竟是「代表國家對外行使公權力(例如裁罰、核准)」,還是單純的「學術專業產出」?如果一項行為與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無關,僅是專業技術的發揮,是否仍有必要將其納入刑法嚴厲的公務員身分規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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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定義。選項 (A) 錯誤在於:根據最高法院決議,公立學校教師執行研究計畫,其性質屬學術研究而非行使公權力;僅有在涉及**《政府採購法》**之招標、審標、決標等事務時,才具備「授權公務員」身分。若非從事採購行為,則不屬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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