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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關於刑法上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任職於公立醫院之醫師,就其日常提供之醫療服務並非公權力之行使,並非身分公務員
  • B 若醫師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時,仍應認其屬於授權公務員
  • C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比照現役軍人身分,絕對是公務員
  • D 替代役之警察役別,奉派往監獄擔任崗哨、巡邏勤務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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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評價中,一個人的「稱謂或身分」(例如:學生、士兵、受僱人)是否足以決定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具有「公權力」性質?如果一個人的身分是替代役,但他當下的工作只是在辦公室幫忙影印或碎紙,與他正在路口指揮交通、開立罰單相比,法律是否應該一律賦予他「公務員」的嚴格責任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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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地位」與「職務權限」在刑法評價上的差異,顯見你對《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定義的功能主義取向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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