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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因心肌梗塞送公立醫院急救,經醫師乙急救後脫離險境,甲為酬謝乙,致贈價值數萬元之金牌一面給乙,乙亦予以收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罪
  • B 甲成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賄罪
  • C 乙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
  • D 乙屬於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所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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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判定某人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以適用貪污收賄罪時,我們應該只看他「領誰的薪水」,還是應該觀察他當下所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否具備公權力的強制性或行政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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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雖然公立醫院是公家機關,但醫師乙在從事急救行為時,屬於純粹醫療專業技術之行使,不涉及國家公權力的公共事務,亦無行政上的決定權。因此,醫師在執行醫療業務時,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自然無法成立受賄罪。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多數學生容易看到「公立」二字就反射性連結到公務員身分,此題有效鑑別學生是否能分辨「機關性質」與「職務本質」的差異,是法學緒論與刑法總則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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