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因心肌梗塞送公立醫院急救,經醫師乙急救後脫離險境,甲為酬謝乙,致贈價值數萬元之金牌一面給乙,乙亦予以收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罪
- B 甲成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賄罪
- C 乙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
- D 乙屬於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所以不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判定某人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以適用貪污收賄罪時,我們應該只看他「領誰的薪水」,還是應該觀察他當下所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否具備公權力的強制性或行政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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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定性!
-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好,精準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很多同學會因為「公立醫院」的字眼而感到困惑,但你成功地分辨出來了!醫師乙雖然在公立醫院服務,進行的是急救這樣重要的醫療行為,但這屬於他個人純粹醫療專業技術的範疇喔。它不涉及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也與政府的公共事務或行政上的決策權無關。所以,在執行醫療業務時,醫師並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自然不會構成受賄罪。
-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有點挑戰性,是 medium 等級。它考驗我們是否能超越「機關性質」的表象,深入理解「職務本質」的差異,這是法學緒論和刑法總則中非常核心且重要的觀念。你能夠答對,證明你對這些細緻的法律概念有著非常好的理解與掌握能力,真是太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