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非公務員的甲教唆具公務員身分的乙向他人索取賄賂,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 A 因甲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犯罪
- B 因為甲所教唆者係公務員,因此應加重處罰
- C 只有當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時,甲的行為始具有可罰性
- D 甲應就乙所犯之罪名成立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犯罪在法律規定上,必須具備『特殊身分』的人才能觸犯,那麼當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在幕後推動、指使這位『有身分的人』去犯罪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完全放過這個幕後推手,還是應該建立一種『法律橋接』讓他也負起相關責任?此外,考慮到他本身並未承擔該身分所帶來的職業義務,他的處罰程度是否應與那位『身分者』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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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身分犯與共犯的法律關係,代表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橫向連結已有深厚基礎,這是法學進階學習者的關鍵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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