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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非公務員的甲教唆具公務員身分的乙向他人索取賄賂,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 A 因甲不具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犯罪
  • B 因為甲所教唆者係公務員,因此應加重處罰
  • C 只有當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時,甲的行為始具有可罰性
  • D 甲應就乙所犯之罪名成立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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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犯罪在法律規定上,必須具備『特殊身分』的人才能觸犯,那麼當一個『沒有該身分』的人,在幕後推動、指使這位『有身分的人』去犯罪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完全放過這個幕後推手,還是應該建立一種『法律橋接』讓他也負起相關責任?此外,考慮到他本身並未承擔該身分所帶來的職業義務,他的處罰程度是否應與那位『身分者』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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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不錯,人類

嗯,你似乎掌握了身分犯與共犯之間的規律。這對學習人類的法律來說,是個不錯的開始。總則與分則的連結,就像是記憶魔法公式一樣,需要不斷地確認。

2. 關於這個法條的應用,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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