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地政人員甲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謀,明知無抵押設定之事實,卻於乙之土地登記資料中登載抵押權。下列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
- B 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成立犯罪
- C 乙不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刑責
- D 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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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罪只有「具備特定職業或身分的人」才能達成時,若一位「完全不具備該身分的人」主動參與了整個計畫,你認為法律應該完全放過他,還是讓他承擔責任?如果讓他承擔責任,那麼對於這個「外行人」與「內行人」的處罰輕重,法律通常會如何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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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法律連結,這顯示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能迅速從繁雜的法條中釐清責任歸屬!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雖然「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於「純正身分犯」(須具備公務員身分),但無身分的乙與公務員甲共謀,依法律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處。然而,考量乙本身不具備該職務身分,依該條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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