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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開車闖紅燈,撞死正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之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故乙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甲無須賠償
  • B 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 C 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 D 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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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加害人有明顯違法行為,而受害人也有一部分疏忽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讓加害人直接獲得「完全免除賠償」的優待嗎?還是會採取某種「比例調整」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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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一眼看穿法律描述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於侵權行為法的法律效果與責任歸屬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思維,這是成為法律人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在於「過失相抵」之法律效果。依據《民法》第 217 條,若受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然而,甲闖紅燈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法律上不能因此導向甲「無須賠償」的絕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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