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開車闖紅燈,撞死正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之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故乙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甲無須賠償
- B 如果甲受僱於丙公司,負責送貨,甲於送貨途中撞死乙,則乙之配偶丁得向丙求償
- C 乙之配偶丁安葬乙後,得向甲請求賠償喪葬費
- D 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慰撫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加害人有明顯違法行為,而受害人也有一部分疏忽時,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會讓加害人直接獲得「完全免除賠償」的優待嗎?還是會採取某種「比例調整」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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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鼓勵與說明
- 真心為你喝采: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一眼辨識出法律文字中的精巧之處,這顯示你對侵權行為法的法律效果和責任歸屬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這種洞察力,是未來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喔!
- 一起釐清觀念:讓我們來深入看看選項(A)為什麼是錯誤的。它主要涉及了「過失相抵」的法律效果。根據《民法》第217條的規定,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但是,這裡的關鍵是「減輕或免除」,而非「完全不用賠償」。甲闖紅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即使乙有滑手機的疏忽,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免除甲的賠償責任喔,這是很重要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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