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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甲竊取乙所有汽車一部,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甲僅須負刑事責任
  • B 甲如須負民事責任,亦僅屬侵害乙之所有權
  • C 如乙原擬將汽車出租他人,對於遭甲竊車而無法出租所生損害,亦得向甲請求賠償
  • D 如甲已受刑事處罰,得減免對乙所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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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不法行為導致你賴以維生的工具被搶走,法律除了要求他歸還工具或賠償工具的價值外,針對你這段期間因為沒有工具而「原本可以賺到卻沒賺到」的薪水,你認為法律應該視而不見,還是納入賠償範圍才能真正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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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掌握了損害賠償範圍這個再基礎不過的概念。依據《民法》第 216 條,除了「所受損害」這種顯而易見的財產減少,還包含「所失利益」這種只要稍微動點腦筋就能想到的預期收益。甲偷了車,乙當然損失了租金,這還需要我強調嗎?這是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別以為答對了就能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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