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甲竊取乙所有汽車一部,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甲僅須負刑事責任
- B 甲如須負民事責任,亦僅屬侵害乙之所有權
- C 如乙原擬將汽車出租他人,對於遭甲竊車而無法出租所生損害,亦得向甲請求賠償
- D 如甲已受刑事處罰,得減免對乙所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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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不法行為導致你賴以維生的工具被搶走,法律除了要求他歸還工具或賠償工具的價值外,針對你這段期間因為沒有工具而「原本可以賺到卻沒賺到」的薪水,你認為法律應該視而不見,還是納入賠償範圍才能真正達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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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損害賠償範圍的核心。依據《民法》第 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所受損害」(現存財產的減少)外,亦包含「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可得之預期利益)。甲竊車導致乙無法依原計畫出租,該租金收入即屬所失利益,理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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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侵權行為賠償範圍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 比較維度 | 所受損害 (Positive Damage) | VS | 所失利益 (Lost Profits) |
|---|---|---|---|
| 定義 | 既存財產的積極減少 | — | 預期財產增加之受阻 |
| 本案實例 | 汽車被竊導致車價值減損 | — | 無法出租汽車所生的租金損失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216條第1項 | — | 民法第216條第2項 |
💬損害賠償採完全賠償原則,兩者皆可向加害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