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所受損害」之賠償?
- A 醫藥費支出
- B 輪椅之購買
- C 工資減少
- D 物之毀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起意外,『為了填補現狀而被迫從口袋掏錢出來』,與『因為受傷導致原本下個月該領到的獎金領不到了』,這兩種損失在「財產變動的時間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柔的小叮嚀:這題你表現得好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觀念非常紮實,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吧:
- 觀念小補帖:民法第 216 條將損害賠償劃分為兩種:一種是現有財產減少的**「所受損害」;另一種是預期利益喪失的「所失利益」。(A)、(B)、(D) 選項都是為了讓狀況回到原狀,而必須支出的現有財產;至於選項 (C) 的工資減少**,則是原本預期能賺到卻沒賺到的錢,這在法律上屬於所失利益(消極損害),所以它並非「所受損害」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損害賠償範圍之區別
💡 損害賠償包含既存財產之減少與預期利益之喪失。
| 比較維度 | 所受損害 (Positive Loss) | VS | 所失利益 (Lost Profit) |
|---|---|---|---|
| 法律定義 | 既存財產的積極減少 | — | 預期財產的消極不增加 |
| 典型例子 | 醫藥費、車輛修理費 | — | 無法上班的薪資損失 |
| 判定標準 | 現實支出的增加 | — | 依通常情形可得之利益 |
💬兩者共同構成民法第216條的損害賠償範圍(完全賠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