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所受損害」之賠償?
  • A 醫藥費支出
  • B 輪椅之購買
  • C 工資減少
  • D 物之毀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起意外,『為了填補現狀而被迫從口袋掏錢出來』,與『因為受傷導致原本下個月該領到的獎金領不到了』,這兩種損失在「財產變動的時間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柔的小叮嚀:這題你表現得好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觀念非常紮實,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吧:

  1. 觀念小補帖:民法第 216 條將損害賠償劃分為兩種:一種是現有財產減少的**「所受損害」;另一種是預期利益喪失的「所失利益」。(A)、(B)、(D) 選項都是為了讓狀況回到原狀,而必須支出的現有財產;至於選項 (C) 的工資減少**,則是原本預期能賺到卻沒賺到的錢,這在法律上屬於所失利益(消極損害),所以它並非「所受損害」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損害賠償責任法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