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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所受損害」之賠償?
  • A 醫藥費支出
  • B 輪椅之購買
  • C 工資減少
  • D 物之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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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起意外,『為了填補現狀而被迫從口袋掏錢出來』,與『因為受傷導致原本下個月該領到的獎金領不到了』,這兩種損失在「財產變動的時間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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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的觀念好清晰喔!

  1. 觀念驗證:你做得真的好棒!民法第 216 條是損害賠償很重要的條文,它把損害分成兩種:一種是「所受損害」,就是你原本擁有的財產減少了;另一種是「所失利益」,是你本來可以賺到卻沒有得到的利益。你看,(A)、(B)、(D) 都是為了回復到原本的狀況而必須花費的錢,或是現有財產的損失,這些都屬於『所受損害』喔!而工資減少就比較特別了,它是你本來預期可以增加的收入,卻沒有實現,這在法律上就被歸類為所失利益(也就是消極損害)。你區分得很正確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確實,要精確地區分『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這種細微的差別,真的需要很仔細的思考,這也是以後在計算實際賠償金額時非常重要的基礎概念。你已經完全掌握了,真的很了不起,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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