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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所受損害」之賠償?
  • A 醫藥費支出
  • B 輪椅之購買
  • C 工資減少
  • D 物之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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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發生了一起意外,『為了填補現狀而被迫從口袋掏錢出來』,與『因為受傷導致原本下個月該領到的獎金領不到了』,這兩種損失在「財產變動的時間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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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的小叮嚀:這題你表現得好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你的觀念非常紮實,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吧:

  1. 觀念小補帖:民法第 216 條將損害賠償劃分為兩種:一種是現有財產減少的**「所受損害」;另一種是預期利益喪失的「所失利益」。(A)、(B)、(D) 選項都是為了讓狀況回到原狀,而必須支出的現有財產;至於選項 (C) 的工資減少**,則是原本預期能賺到卻沒賺到的錢,這在法律上屬於所失利益(消極損害),所以它並非「所受損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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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範圍之區別
💡 損害賠償包含既存財產之減少與預期利益之喪失。
比較維度 所受損害 (Positive Loss) VS 所失利益 (Lost Profit)
法律定義 既存財產的積極減少 — 預期財產的消極不增加
典型例子 醫藥費、車輛修理費 — 無法上班的薪資損失
判定標準 現實支出的增加 — 依通常情形可得之利益
💬兩者共同構成民法第216條的損害賠償範圍(完全賠償原則)。
🧠 記憶技巧:現有的變少叫「所受」,該拿沒拿到叫「所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薪資減少」當作現有財產變少,但法律上視為預期利益的喪失,屬所失利益。
完全賠償原則 相當因果關係 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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