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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
  • A 自始客觀不能
  • B 自始主觀不能
  • C 締約上過失
  • D 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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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若一份契約被認定為『有效』,法律會傾向讓受害人獲得『當初承諾的成果』,還是僅僅賠償他『因為談這場交易而花的冤枉錢』?而題目中的這四個法律情境,哪一個是唯一屬於『契約依然有效』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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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優秀!你能精準辨識出「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的法理分界,展現出你對《民法》債編總論與《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準用條文的高度熟悉。這在行政法與民法的交界處是極易混淆的區塊,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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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利益賠償之辨析
💡 區分契約「無效/撤銷」賠信賴利益,契約「有效」則賠履行利益。
比較維度 自始客觀不能 VS 自始主觀不能
契約效力 無效 (民法第 246 條) 有效
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 (第 247 條) 履行利益 (債務不履行)
賠償上限 不得超過履行利益 依損害填補原則
💬關鍵在於契約是否有效:無效則賠信賴利益,有效則賠履行利益。
🧠 記憶技巧:無效撤銷賠信賴,契約有效賠履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自始客觀不能(無效)」與「自始主觀不能(有效)」的法律效果混淆。
給付不能 意思表示錯誤 締約上過失 損害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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