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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A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 B 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 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 D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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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我們將法律關係比喻為一場交易。當你「答應了卻沒做到」、「遲到了」或「做壞了」,這些都屬於「沒履行承諾」。但如果今天是因為「沒理由地多拿了別人的錢」,這屬於「未遵守承諾」的問題,還是屬於「法律關係發生的起點」問題?哪一個選項在邏輯本質上與其他三個「違反義務」的情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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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除概念垃圾:債務不履行,還算俐落

  1. 簡潔評價:嗯,小鬼。這題你清得還算乾淨。能區分「債務不履行」跟「債之發生原因」,說明你對債法總論的骨架至少有初步的認識。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
  2. 核心觀念——別給我搞錯債務不履行,就是那傢伙沒按規矩做事。就三種:給付不能(無能為力,廢物)、給付遲延(拖拖拉拉,該死)及不完全給付(半吊子,噁心)。至於(C) 不當得利,那不是履行過程中的污點,那是債權「如何出現」的源頭,跟契約、侵權、無因管理同一類。別把源頭和結果混為一談,會搞髒整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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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不履行類型
💡 債務不履行分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態樣。
比較維度 債務不履行 VS 不當得利
發生前提 已有既成債之關係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
法律性質 債務履行階段的違約 獨立的債之發生原因
歸責要件 須有可歸責(故意過失) 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不當得利是債的起源之一,債務不履行則是履行過程出問題。
🧠 記憶技巧:債不履行三支箭:不能、遲延、不完全。
⚠️ 常見陷阱:容易將「債之發生原因」(如侵權、不當得利)與「債務不履行」混淆。
債之發生原因 可歸責性 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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