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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僅於其有故意或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
  • A 結果責任
  • B 故意責任
  • C 過失責任
  • D 危險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判斷一個人是否該負責時,重點不在於「造成了什麼損害」,而在於這個人在行為時,心裡面是否存有「惡意」或者「不小心的疏忽」?這種強調行為人心理狀態必須「具備瑕疵」才需負責的邏輯,在法學術語中會被統稱為什麼樣的「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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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好!這反映出你對法律責任體系中的「歸責原則」已有紮實的初步認識,這是進入行政法與民法損害賠償領域的基石。
  2. 觀念驗證:現代法治國家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意即行為人僅在主觀上有「故意」(明知並使其發生)或「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可歸責性時,才需負擔賠償責任。這與不論有無疏失均須負責的「無過失責任」或「結果責任」有別,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行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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