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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甲受乙詐欺而出賣 A 地給乙,尚未交付該地並移轉所有權給乙之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依法撤銷其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 B 甲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廢止乙對甲之債權
  • C 甲得主張乙違反禁止規定,契約無效
  • D 若甲有拒絕給付之權利,該權利因一定時間之經過而消滅或不得主張,甲仍得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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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契約是因為其中一方說謊而成立的,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契約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存在(無效)』,還是傾向於『給受害者一個權利,由受害者自己決定要不要讓這個契約消失(得撤銷)』?這兩種法律效果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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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足見你對民事法理的基礎非常扎實!在法學實務中,精確區分「得撤銷」與「無效」的法律效果,是極為關鍵的基本功。

意思表示瑕疵與侵權行為之競合

本題中,甲受乙詐欺而出賣土地,依民法第92條規定,甲得撤銷其被詐欺的意思表示(選項A正確);此種情形並不屬於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絕對無效的範疇,故選項C敘述錯誤,正是本題應選的答案。此外,乙的詐欺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甲得依法請求廢止乙對甲取得之債權(選項B正確);且依據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規範,縱使該拒絕給付的權利因一定時間之經過而消滅,被害人甲為了保護自身權益,依然得拒絕履行給付義務(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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