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甲受乙詐欺而出賣 A 地給乙,尚未交付該地並移轉所有權給乙之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依法撤銷其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 B 甲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廢止乙對甲之債權
- C 甲得主張乙違反禁止規定,契約無效
- D 若甲有拒絕給付之權利,該權利因一定時間之經過而消滅或不得主張,甲仍得拒絕履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契約是因為其中一方說謊而成立的,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契約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存在(無效)』,還是傾向於『給受害者一個權利,由受害者自己決定要不要讓這個契約消失(得撤銷)』?這兩種法律效果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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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意思表示瑕疵」與「法律行為違反禁止規定」在效力上的根本差異。在民法體系中,受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依據第 92 條規定屬於得撤銷之行為,在撤銷前契約原則上仍為有效,並非如第 71 條所指因違反禁止規定而導致的法律行為直接無效(Void)。
侵權行為與拒絕履行權之行使
關於選項 (D) 的延伸觀念,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細節。依據民法第 198 條(廢止請求權之抗辯),若債權是因侵權行為(如本題的詐欺)所取得,即便受害人甲行使廢止請求權的時效已過,只要甲尚未履行給付,他在面對乙請求交付土地時,依然擁有拒絕履行的抗辯權。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侵權行為人利用時效制度,反而獲取不法利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值得注意的是,這與第 197 條第 2 項規範的「不當得利返還」屬於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切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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