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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不法侵害乙男致死,下列何人不得對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A 乙的妻子
  • B 乙的妹妹
  • C 乙的兒子
  • D 乙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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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補償因親人死亡而產生的巨大精神痛苦時,為了避免賠償範圍無限擴大,通常會將請求權人限定在「最核心的家庭成員」。請思考:在法律規定的親屬中,哪一類親屬在「核心家庭」的定義中,其順位通常排在父母、配偶與子女之後,且在精神撫慰金的法律明文中常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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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律在此採取「列舉規定」,僅限這三類特定親屬。雖然其他親屬也會悲慟,但為了避免賠償範圍無限擴大,法律並未將兄弟姊妹納入此項請求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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