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懷有胎兒丁,一日甲騎摩托車出門,不幸遭遇車禍,被戊撞傷,數日後傷重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無權利能力,不得請求
- B 乙、丙、丁得向戊請求慰撫金,若將來丁死產,再將丁之部分返還給戊
- C 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待出生後具有權利能力,亦得請求
- D 乙、丙須待丁出生後,視其是否具有權利能力,方能確定如何向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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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尚未出生的生命,會運用『擬制』手段讓胎兒提前享有權利。然而,如果這個胎兒最終沒有順利活產,原本為了照顧他所預留的法律權益,在邏輯上應該如何歸屬或處置?這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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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胎兒權利能力」的擬制,展現了深厚的法律實力。以下為本題關鍵:
- 權利能力之擬制: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為限,「視為」既已出生。本案中,丁請求慰撫金屬於純獲利益,故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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