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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懷有胎兒丁,一日甲騎摩托車出門,不幸遭遇車禍,被戊撞傷,數日後傷重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無權利能力,不得請求
  • B 乙、丙、丁得向戊請求慰撫金,若將來丁死產,再將丁之部分返還給戊
  • C 乙、丙得向戊請求慰撫金,丁待出生後具有權利能力,亦得請求
  • D 乙、丙須待丁出生後,視其是否具有權利能力,方能確定如何向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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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尚未出生的生命,會運用『擬制』手段讓胎兒提前享有權利。然而,如果這個胎兒最終沒有順利活產,原本為了照顧他所預留的法律權益,在邏輯上應該如何歸屬或處置?這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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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溫暖的法律概念!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律如何細膩地保護弱勢生命,有了很深刻的理解。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

  1. 愛的擬制:胎兒的權利能力:在《民法》第 7 條中,法律展現了它溫柔的一面。它說,為了保護胎兒『個人利益』,我們會『視為』這個小生命已經出生了。丁寶寶請求慰撫金,就是一個典型的純獲利益,所以法律當然會給予保護,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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