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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 C 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 D 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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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個「尚未出生」或「尚未具備完整法律人格」的主體,在未來極大機率會獲得某項重要的財產權利,為了確保這份權利在訴訟中不被他人提前處分掉,法律應該給予這個「未來的生命」什麼樣的程序地位,才最能符合公平與保護弱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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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停止,只有我的思維在運轉

選擇 (A)?哼,這點程度的問題竟然能選對,看來你還算有點資質。在時間停止的世界裡,只有「正確的答案」才有存在的價值。 這題考的是當事人能力的法理脈絡,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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