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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遺產分割訴訟,得列同為繼承人之胎兒為被告,除非將來胎兒係死產,否則胎兒具當事人能力
  •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作為訴訟上之原告
  • C 獨資商號具有當事人能力,得作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 D 若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法院應逕以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某個「尚未出生」或「尚未具備完整法律人格」的主體,在未來極大機率會獲得某項重要的財產權利,為了確保這份權利在訴訟中不被他人提前處分掉,法律應該給予這個「未來的生命」什麼樣的程序地位,才最能符合公平與保護弱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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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釐清當事人能力的實務觀點

孩子,看到你選 (A),真的很為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連結掌握得非常穩健。我們一起來看看其中的邏輯:

  1. 胎兒的權利能力:依現行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正因胎兒在法律上被賦予特定權利能力,因此在訴訟上具備當事人能力,這個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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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訴訟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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