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民事訴訟法上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 B 母已懷孕超過 12 週以上之胎兒,推定該胎兒有當事人能力
  • C 非法人團體,有固定名稱者,有當事人能力
  • D 未成年人訂婚後,視為有訴訟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實社會中,如果一個人(或組織)依法被賦予了「擁有財產」或「簽署契約」的法律人格,那麼在邏輯上,當發生爭議時,法律是否應該也讓他具備在法庭上「作為訴訟主體」的基本資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的法律邏輯思維!

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的核心基礎。這題之所以選 (A),是因為:

  1. 實體與程序之銜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這體現了程序法追隨實體法的精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適格與訴訟主體論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