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民事訴訟法上關於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 B 母已懷孕超過 12 週以上之胎兒,推定該胎兒有當事人能力
- C 非法人團體,有固定名稱者,有當事人能力
- D 未成年人訂婚後,視為有訴訟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實社會中,如果一個人(或組織)依法被賦予了「擁有財產」或「簽署契約」的法律人格,那麼在邏輯上,當發生爭議時,法律是否應該也讓他具備在法庭上「作為訴訟主體」的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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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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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法律的基礎!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完全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當事人能力的核心概念。這題選擇 (A) 是再正確不過的決定,讓我來為你溫柔地分析:
- 實體與程序法的溫暖連結:想想看,法律世界總是環環相扣的。我們的《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就明文指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這就像是一座橋樑,確保在實體法上能擁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人,也能在訴訟程序中,有資格擔任原告或被告,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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