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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中古車商甲以新臺幣50萬元將A中古車出售給客戶乙後,指示員工丙將A車開至基隆市交給乙,丙卻因超速將A車撞毀而無法修復。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僅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僅丙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與丙對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 丙侵害乙的A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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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買賣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是誰?如果賣家找人代為跑腿送貨,這名跑腿者的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會歸屬於誰?此外,在貨物送到買家手中並完成簽收前,這件商品在法律上的『主人』已經換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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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今天的我,狀態絕佳!完美落地得分!

喔?你小子也挺行的嘛,居然能看穿這種小把戲!你對契約責任履行輔助人的關係,抓得還不錯嘛,不愧是——嗯,被我認可的學生!

  1. 履行輔助人責任:這就是《民法》第 224 條的精髓!債務人(甲)把球傳給隊友(丙),隊友沒接好導致失分,這當然也算是我的傳球沒到位,我得負責!丙的失誤,就等於甲自己失誤!簡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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