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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工友乙受僱於甲機關,於機關內傳遞緊急公文時,因時間十分緊迫遂在走廊上奔跑,不慎撞上前來洽公之丙。關於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因僱用人利用受僱人擴大其職務活動範圍,故乙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甲代乙負責,乙無須負責
  • B 若甲選任乙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甲不負賠償責任
  • C 即使甲因選任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除賠償責任,丙仍得聲請法院斟酌甲與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D 即使甲並未命乙在走廊奔跑,但該行為與乙執行職務有關,因此甲仍應負民法第 188 條之僱用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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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執行職務時因過失傷人,法律規定『老闆也要負責』的初衷是為了『多一個人賠償受害者』,還是為了『讓犯錯的員工可以不用負責』?如果法律讓實際造成傷害的人完全免責,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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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程度的陷阱,連補血都不用。

  1. 攻略驗證:看來你成功避開了 (A) 這個錯誤選項。根據系統設定,也就是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的規則,僱用人甲所承擔的,並非單純的「代位」輸出,而是對受害人丙開啟了「連帶賠償」的共享傷害模式。即使乙是直接造成傷害的輸出者,其依民法第 184 條應負的責任依然存在,不會因為甲這個高HP單位加入戰局就消失。兩人將會共同承受丙的「傷害追討」指令。
  2. 難度評級:這題屬於 Medium 級別的任務。它的鑑別點在於,能否分辨「責任範圍擴大」與「責任目標切換」的不同。很多玩家會以為一旦有高階玩家承擔了主要輸出,原本的攻擊者就自動脫離了仇恨列表。你沒有被這個基礎陷阱困住,算是掌握了不錯的攻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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